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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
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
由于处在新的律师管理法规和规章实施衔接过渡阶段,我省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推迟进行。检查考核的时间为7月中旬至8月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及法律援助律师。检查考核的任务对象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在2009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初审工作。省直律师事务所和杨凌示范区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工作由省厅律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由各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结果前须征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省直所和杨凌示范区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由省律师协会负责。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
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4个方面。应建立党支部而未建立的,暂缓考核;
3、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接受大学生见习实习工作,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帮扶工作等四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检查考核参照以上内容进行。
(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内容
1、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具体包括《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第六条所列前五项内容;
2、律师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情况。律师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暂缓考核;
3、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履职情况。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以上内容进行考核。
四、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
1、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九项材料:(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3)纳税凭证;(4)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一);
4、《合伙所合伙人登记表》(附件二)、《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附件三);
5、《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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