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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案例,张某在停车场拾到一枚钻戒后随手扔掉,被法院判决赔偿遗失物所有权人损失。西安律师李飞虎对此案作简要评析。
一、 基本案情:王女士说男朋友赠送给王女士一枚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 的订婚信物。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向王女士赔偿4.6万元。
二、 西安律师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本案张某拾得遗失物后,应妥善保管,并有义务返还给失主,当然他也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因此所产生的费用,但张某擅自将拾得物抛弃,致使钻戒灭失,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赔偿王女士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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