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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律师任自力所办理多起农村籍夫妻离婚案件,特别是城市近郊农村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房产、村组收益金额巨大,在分割时难度较大,就其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作以探讨。
一、农村籍夫妻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背景情况: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不仅反映为其本人居住在所登记的村、社,而且关系到双方享有的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等财产权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社不仅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而且是一级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本村范围内的土地、宅基地以及其他财产的管理、收益、分配等。故此双方的部分财产如房产、承包地的分割还需得到村、社组织的认可。
二、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多没有房产证,离婚时首先面临对该房产权属的界定问题。如果该房屋在初始就由夫妻二人申请取得宅基地、自己出资建造房屋的情形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多大争议。但在三代同居的情况下,夫或妻的父母原本居住在该宅基地上,也有部分房产,在子女成年、成家后,未能取得新的宅基地,就在原有宅基地上对原房屋进行改扩建或重建,建成新的房产,而且在后期建房时,往往没有明确的出资记录,导致对建房出资情况不清,离婚时会出现对房产权属难以界定,实践中需要先进行分家析产,查清房产建设的实际出资情况,将离婚夫妻的财产分离出来,再进行分割。
在具体分割时,由于农村房屋没有准确的测量面积,而且大多不是按照套型的方式建造,很多都建成一间一间的形式,楼梯、厕所等共用。所以在分割时应注意,不仅对可居住房屋进行分割,而且要明确对楼梯、厕所等共用部分的共同使用,避免双方在后来实际使用时发生使用的矛盾。
另外,在分割时涉及对价值的确认。对农村自行建设的三、二层房屋,大多是砖混结构,显然不能用标准的房屋建造定额确定价格,在西安目前大多按照每平米500元左右确定。但是如果面临拆迁,按照目前 “拆一还一”的政策,价值会大为提高,所以对此也应该注意。
三、关于宅基地的分割问题:
分割房产时同时面临宅基地的处理,而且在城市近郊,土地紧张,土地价值高的情况下尤为突出。按照有关宅基地管理法规,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批准的。而往往在离婚时双方已经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如果能再行申请则好解决。但大多情况下,可能难以再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双方仍然要居住在原有房屋或宅基地上。在已建有房产的情况下,宅基地显然不适宜进行分割,只能由双方继续共同使用,权属上确定为按份共有。
四、关于承包地的分割问题:
承包地的取得是按照户为单位申请取得,在夫妻离婚时必然涉及分割。但是,农村承包地不仅有财产性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内,所以在分割时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自愿进行折价处分,一方让出承包地,而应该进行分割,各自持有其所分部分,以保证各方以后的生活来源。
五、关于户籍的分立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簿时都以户为单位发放户口本,其中注明居住地址、人员,而且要注明人员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子女。在夫妻离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的分立,否则会遗留下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一方需要再婚时,就要办理新入户人口的落户,在户口本上增加人口,如果离婚夫妻没有及时办理户口分立、变更,则会出现在户口底册上仍有夫或妻关系存在。
六、关于财产分割的形式问题:
夫妻离婚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对财产等问题进行处理。但实践中,由于财产分割后需要到村组办理承包地、村民待遇和派出所办理分户等手续,这些单位对夫妻离婚时签订的书面协议认可度不高,加之经常出现对协议翻悔的不稳定情形,会要求当事人出示法律文书,所以大多还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取得有效地法律文书,才会得到认可。
作者:任自力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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